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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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