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为了做好《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5年8月29日分别在《沈阳日报》和沈阳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截止至2025年9月30日,法工委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42条,采纳13条。现将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简报如下:
一、常委会立法顾问于洋
1.建议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将第五条中“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的表述修改为“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2.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第六条中“建设单位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的表述修改为“建设单位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依法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3.建议根据上位法,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表述修改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建议根据上位法,将第七条第三款中“承揽工程”的表述修改为“承揽工程或者业务”。
5.建议删除第十条第四款,理由是缺少上位法依据。
6.建议根据上位法,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并按照约定履行”的表述修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对于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的表述修改为“对于违法失信、信用风险较高的建筑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8.建议根据上位法,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救济途径、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的表述。
二、常委会立法顾问陈国兴
1.建议结合实际,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直接利益关系”的表述修改为“利害关系”。
2.建议根据上位法,将第三十二条中“不利影响”的表述修改为“不良影响”。
3.建议根据上位法,将第三十四条中“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政务服务”的表述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方面,应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市法学会
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第十四条第一款中“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建筑工程价款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的表述作出修改。
四、浑南区人大常委会
建议根据上位法,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补充“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表述。
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上述13条修改意见。
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以上情况特此反馈,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