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为了做好《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4年11月8日分别在沈阳人大网和《沈阳日报》上全文公布了《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截止至2024年12月1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20条。现将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简报如下:
一、关于第六条
结合我市科技进步工作实际,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农业农村部门”的表述。(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沈河区总工会)
二、关于第十九条
建议对本条第一款中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表述进行修改,使条文内容更加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市政协委员张成铭)
三、关于第二十一条
建议将本条中的“高校”修改为“高等学校”,使表述前后一致。(常委会立法顾问刘大伟、市人大代表宋智慧)
四、关于第三十一条
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依照有关规定”,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以上意见在生效的条例中已有所采纳。
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以上情况特此反馈,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