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为了做好《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的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4年9月6日分别在沈阳人大网和《沈阳日报》上全文公布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草案)》。截止至2024年10月8日,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32条。现将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简报如下:
一、关于第四条
1.结合沈阳及相关城市实际,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体育文化”。(常委会立法顾问于洋、夏历)
2.建议将本条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三条内容按照原文进行修改完善。(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沈阳市律师协会)
二、关于第六条
1.建议依据相关上位法,在本条中增加“提升区域旅游辨识度和影响力”,也更加符合立法初衷。(常委会立法顾问于洋)
2.建议将本条第一款中的“旅游标识”修改为“旅游形象标识”。(常委会立法顾问夏历)
以上意见在生效的条例中已有所采纳。
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以上情况特此反馈,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