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发布时间:2025-07-01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第二次修订,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修订《条例》的背景和目的。

  答:《条例》于1991年颁布实施,分别在1997年进行了修正、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市科技进步、提升科技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在科技创新的战略定位、创新主体培育、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等方面体现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新举措;2021年,《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颁布实施,对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作出明确的规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市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也需要上升为法规制度,以固化改革成果,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促进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因此,我们于今年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问: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增设和修改部分章节。本次修订在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基础上,共设立了十二章,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都是本次修订过程中新设立或者进行较大幅度修改的章节,也是我市科技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修订后的《条例》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沈阳,彰显了我市按照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要求开展科技进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三是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修订后的《条例》通过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等内容,更加突出和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更好发挥作用;四是着力提升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责任,同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问:《条例》公布实施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我们将加强宣传解读,增进社会各方面对法规的认同、对法规内容的了解;持续跟踪、关注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评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切实提高法规实施效力。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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