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沈阳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血液是重要的临床医疗资源,献血工作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2015年市政府颁布《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以来,我市献血事业不断发展,采供血服务体系日趋完善,血液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量快速增长,我市献血工作面临以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血液供需矛盾;二是完善献血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和规范供血相关工作。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了这部《条例》。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具体实践。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在完善献血工作机制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三是规定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四是推动各方共同参与。明确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市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在解决血液供需矛盾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在实际工作中,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条例》规定,每年六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车站、机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商场、宾馆、会展场所等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同时,无偿献血是一项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大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和褒奖,将有助于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激发公众的献血积极性。《条例》规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免费用血和优先用血政策;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可以享受免费游览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和景区、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免费体检指定项目等优待政策。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供血工作的规定。
答:一是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规定血站应当根据血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量等因素,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险,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二是为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同时,鼓励医疗机构推行节约用血医疗措施,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三是为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医疗机构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
问:《条例》公布实施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需要开展好哪些工作?
答:我们将加强宣传解读,增进社会各方面对法规的认同、对法规内容的了解;持续跟踪、了解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评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解惑,切实提高法规实施效力;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立法经验和不足,为将来开展必要的修法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