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 坚持民主立法 夯实社区治理之基
发布时间:2022-10-19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

  社区治理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事关居民切身利益,事关基层和谐稳定。为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夯实基层治理根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制定《沈阳市城市社区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22年8月23日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带着问题出发 开展立法调研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2013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沈河区多福社区考察时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明确提出“社区建设光靠钱不行,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今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皇姑区三台子街道牡丹社区考察,强调要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推动更多资源向社区倾斜,让老百姓体会到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

  从2021年9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深入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开展调研,深入了解社会各界的立法诉求和立法意见。在一次居民座谈会上,居民代表王振民说出了许多老百姓的心声:“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区作为为居民服务、与居民朝夕相处的基层组织,建设水平也应该相应提高,这样才能满足老百姓生活需要,应该通过立法来加强社区建设。”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型社区共同体,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做好城市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工作活力,对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立法来引领和规范社区建设,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一处处长张洁说,“针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短板痛点,加快法规的制定,进一步理顺社区治理运行机制,让《条例》深植人心、化为行动、能用管用。”

  装着民意起草 凝聚立法共识

  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愿、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充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

  6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草案在沈阳人大网站及《沈阳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将草案分送给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顾问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题听取意见建议。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到沈北新区正良街道晨兴社区全过程人民民主研习实践基地进行立法调研,实地了解社区建设情况,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和居民代表就《条例(草案)》部分条款提出的意见建议。此外,就《条例(草案)》中拟修改的条款,与有关部门交流意见、共同研究,进行了充分论证。8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野表示,民主立法已贯穿于从立项论证到草案起草、从提交审议到修改完善等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全过程,实现了广泛倾听民声、充分尊重民意、积极汇聚民智。“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主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在百姓家门口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通民意‘最后一公里’;利用互联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网上公开《条例(草案)》鼓励百姓积极建言献策;推动代表深度参与立法工作,使立法更识民情、接地气……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体现和生动实践。”

  提升立法质效 打通“难点”“痛点”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城市社区规划、城市社区治理、城市社区服务、保障措施和附则,这些条款内容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痛点”问题,使社区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为了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城市社区规模的划定、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等相关规划问题进行了规范。另外,为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还规定了集约建设智慧社区平台,推进大数据在社区应用以及加强智慧社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为了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条例》第三章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健全城市社区管理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权责边界予以厘清,明确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以及依法协助政府的城市社区工作事项;建立城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供制度支撑。《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并实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住宅小区300户左右为一个单元的标准划定网格进行管理和服务,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驻城市社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建立结对互助机制,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活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在总结我市新冠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社区应急制度体系建设、应急状态下的下沉工作机制和应急队伍运行机制予以规定,进一步增强社区应急能力。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是不断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础的重大举措。《条例》第四章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并对健全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城市社区志愿服务、驻城市社区单位与城市社区开展共建活动、鼓励驻城市社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设施等内容。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IDC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1-4-20100005 | 辽ICP备05012189号 |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500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