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时间:2023-08-08 信息来源:沈阳市人大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6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8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主办单位: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IDC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1-4-20100005 | 辽ICP备05012189号 |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500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