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编制好沈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和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2009年至2012年地方立法项目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自公告见报之日起,到2008年10月31日结束。
一、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就我市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哪些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
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立法依据,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有关材料。
四、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采取信件、传真或登录沈阳人大网站等方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者,请注明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6号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110013
联系电话(传真):024-22720032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8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