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民主、科学地选择和确定地方立法项目,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根据《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自公告见报之日起开始,到2009年11月20日结束。
二、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围绕沈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且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事项。特别希望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三、应当写明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目的、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立法依据,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有关材料。欢迎附加法规草案稿。
四、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五、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登陆沈阳人大网站等方式提出。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者,请注明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6号 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邮政编码:110013
联系电话(传真):024-22720032
沈阳人大网站网址:www.syrd.gov.cn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9年10月13日 |